国家发改委官网13日公布《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受理、办理涉及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举报时的“管辖”问题。《规定》试行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称,出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办理涉及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举报,需要确定管辖的,适用该《规定》。
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