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

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宣判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度公司需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

记者9月4日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上积累有大量消费者对商户的评价信息。但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搜索某一商户,页面会显示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其中大部分信息都来自于大众点评网,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实质性的替代了原告网站,具有不正当性。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实质性替代缺乏事实依据,故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供的公证证据,进一步梳理查明,由百度地图公证抽取的商户点评信息资料,其中涉及餐饮行业的1055个商户共使用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86,286条,平均每家商户使用81条。有784家商户使用的评论信息中超过75%的比例来自大众点评网,且所有评论信息均全文显示并主要位于页面前列。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首先,百度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大众点评网信息的数量、比例及使用方式,已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必然会使汉涛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涉案的评论信息只是汉涛公司的劳动成果,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没有边界,其仍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上,要兼顾信息获取者、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同时要考虑产业发展和互联网所具有的互联互通的特点。

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了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衡量、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大量全文使用信息的行为已经超出必要的限度,严重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汉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百度公司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两款产品的市场地位、百度公司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汉涛公司获取点评信息的难易程度,据此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上海知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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