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正式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预付卡企业绷紧的神经,可以稍微松一下了。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则》最大的变化就是删去了备付金管理的相关内容,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限制明显弱化,而征求意见稿中的60条细则亦简化为42条。据靠近监管部门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细则》目的在于树立市场准入行政标准,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而并非要限制支付企业的发展。
有大型支付企业风险合规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尽管牌照申请大门已经打开,但由于《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仍需时间准备,相信短期内不会出现企业密集递交牌照申请的情况。而《细则》同时明确,天河城、广百、友谊等商家发行的购物卡,不属于第三方支付的范畴,无需领证。
并非限制支付企业发展
今年9月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正式实施,同月21日央行曾就2号令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一位大型支付企业总经理详细地对比了《细则》与此前版本的差异,他对记者表示,细则较原先的60条合并缩减为42条,进一步细化反洗钱措施的涵盖范围,并同时删去征求意见稿中所有与备付金相关的内容。这一微小的变化也透露出央行对支付行业的监管思路。
“从2号令到《细则》,监管部门并不是闭门造车,而是与支付行业中的代表企业进行了多轮的沟通和互动,因此《细则》是‘接地气’的”,该人士对记者表示,树立市场准入行政标准,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而并非要限制支付企业的发展。
记者比较《细则》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正式文本取消了“客户使用备付金缴纳支付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机构可以但只能为自己开立一个非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核算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非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确保客户的货币资金到达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即可使用。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预支其尚未到达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货币资金”的规定也在正式的细则中被删掉。
利好预付卡企业?未必
有支付行业人士评价,上述条款的内容对预付卡企业是利好。但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上海一家预付卡企业负责人对此并不认同,“2号令中对备付金的条款对预付卡企业而言是过于苛刻,即使《细则》作出调整,但对企业的压力并未消除。”
据悉,上述人士所指的苛刻条款是指2号令中“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以及“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内容。上述人士对记者表示,从《细则》的细节来看,关于备付金相关部分的删除意味着今后支付企业可以选择只把部分的备付金转划至专门账户,然而2号令的内容却对预付卡企业业务开展与运营成本带来压力。
羊城通或需申请牌照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框架中包括了预付卡企业,而广州地区天河城、广百、友谊等商家发行的购物卡也在此列预付卡,这类机构是否需要申请牌照?支付业内人士指出,《细则》明确规定,此类卡片不属第三方支付中所指的预付卡范畴,因此无需领牌。《细则》中指出,预付卡不包括以下四类: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和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购物卡即属于其中的第四类,不在第三方支付的范畴。而据业内人士预计,像具有了小额支付功能的羊城通,或许也需申领第三方支付牌照。
此前曾有支付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此前央行已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报备,因此监管部门对部分支付企业已经知根知底,发放牌照也只是流程问题。不过接受记者采访的大型支付企业公关部负责人并不同意该说法,他表示由于《细则》要求企业提交管理层无犯罪记录证明、资质证明等个人证明文件,开具上述材料亦需要不少时间,因此公司未必能在本周内将材料备齐。“相信不少企业都面临开具证明等繁琐的筹备程序,因此支付企业扎堆递交申请的情况应该不会在短期内出现。”上述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