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圈4月13日报道:网络科技的日新月异为电子商务的兴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商务的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使电子商务具备了优于传统商务的特质,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市场前景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也引发了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然而目前我国的政策法规及征管环境却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不相匹配。因此,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强化监管机制,改进创新监管的技术手段,引导电子商务在规范下健康持续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本质 电子商务特点 互联网市场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其具有交易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信息传播高速化、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控性差等特点,由此带来的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方面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加剧,另一方面对于刚起步的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来说,亟需制度法规的指引以及有效的监管措施来保证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不仅在我国,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引起广泛的热议,各国、各大经济组织纷纷就该问题展开多层次的探讨,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故研究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探析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壮大,税款流失的情况也越发严重,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国际社会的观点仍存在分歧。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美国为首的免税派和以欧盟为首的征税派。
免税派的主要观点包括:强调应该根据互联网的技术特点,突破传统有形和无形的概念;加强征管,避免双重征税;主张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不适当的限制,应该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遵循中性原则不开征新税,尽可能遵守现行税收概念与原则;建议建立互联网免税区,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对做互联网接入的ASP公司免税,对互联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其他数字产品免税,对国际间互联网数字产品交易免税,而对互联网上的实物商品交易维持征税;强调寻求双边、地区和多边的电子商务税收合作,加强与国际经济组织的联系,共同消除电子商务全球化的障碍。
征税派的主要观点包括:始终坚持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普遍征收增值税;修改现行各税种,尤其是增值税,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征收增值税;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跨地区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要征收增值税等。
比较两派观点(见表1),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目前各国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一是应维持税收的中性原则,避免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考虑到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同质性,相关税收政策应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订,不开征新税;三是实物交易按现行税制维持征税。分歧主要在于数字产品相关税收和关税的征收方面。但鉴于美国在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上享有绝对的话语权,美国的主张对其他国家的政策选择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国外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原则和税收原则为基础,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歧视、不忽视,客观公正地对待电子商务和其他商务模式,既要维护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又要维持各种商务模式之间的平衡。
二、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意义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也比发达国家要落后。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和电子商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但却未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的成熟、系统的方案,税收流失的情况在日益加剧。从政策法规的制定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态度: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逐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逐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可以预见,未来对电子商务征税将是形势所趋。
(一)征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电子商务贸易的利益
关于电子商务免税与征税的分歧,其实质就是各国的利益之争。电子商务免税,对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影响不大,而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影响较大;对电子商务的输出国有利,而对电子商务的输入国不利。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经济不发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了我国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偏低。此外,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潜力巨大,但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仍处于消费国的地位。对电子商务免税会严重影响我国的财政税收,也不利于我国本土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征税是将来的必然趋势。而且我国税务部门也从未表示过放弃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权利,只是目前税收征管的相关具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电子商务税收仍无法实现。
(二)征税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
Internet技术的出现,使人们借助互联网络广泛地从事商品与服务的电子化交易成为可能,这不仅大大扩展了交易范围,而且可以有效地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在这种背景下,传统企业和个人纷纷应用Internet技术,以实现交易电子化。“商务活动的电子化”是电子商务的表征,电子商务涉及到对网络技术、安全技术等的应用,但绝对不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问题,电子商务的本质在于商务而不是电子,信息技术不过是应用的工具,商务流程与业务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最核心的层面。对于电子商务,大多数人都有一种误解,习惯性地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割裂开来,而这种割裂本身就是与电子商务的本质相背离的。电子商务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商务内容或买卖标的变革,而只是交易模式的变革。虽然现行税法是依据传统商务模式而制定的,但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不管有形无形,不管线上线下,都应该缴税,否则将会引起不同商业模式之间的税负不平衡,并由税负的不公平最终导致对经济的扭曲,这样显然是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的。所以,同类型的业务不管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还是在传统商务条件下,所涉及的税种、税负都应该是一样的。
(三)征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低,管理不严,电子商务市场以开放自由的姿态接受各种层次、各种性质、各种规模的经营者在其中从事着各种各样的经营活动。然而,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调查显示,经历过网上交易的交易者中,企业受访者对电子商务表示不信任的比例高达36.6%,公众受访者的不信任比例为13.3%;在从事电子商务时最担心的问题上,在企业受访者中认为是诚信的比例大,占23.5%,而对于公众受访者,排第一的是产品的质量,第二是诚信。这说明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了企业和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而诚信的建立不能仅仅依靠交易者的自律,更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管。对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促使国家加大对电子商务管理的投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征管制度的建设,有助于征管手段的创新和征管技术的提高,从而更大程度地净化电子商务环境。同时,进入门槛的提高和日趋规范化的管理可以让经营者更谨慎的经营,在客观公平的条件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对市场作出更理智的选择和判断,这样更有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把一些资质不良、不守法经营的经营者淘汰出局,排除泡沫,让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更坚实的基础之上。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来说,维持持续健康的发展和防止由于迅速膨胀带来的电子商务泡沫,比无序的竞争与昙花一现的繁荣更重要。
(四)征税有利于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的相互融合
网络经济时代到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了经济增长方式,企业的发展也要与时俱进。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成熟度,并开始形成对传统商务的冲击时,各种传统经营模式必将与电子商务融合。2012年“双十一”的电商大战创造了惊人的销售业绩,以淘宝天猫为例,11月11日零点过后的第1分钟,1 000万用户同时涌入天猫,10分钟交易额达到2.5亿元,37分钟10亿元,2小时17分钟33.7亿元,超过2011年11月11日全天交易额。参与的商家不乏我们所熟悉的传统厂商,比如国美、苏宁。电子商务与传统行业融合将达到一个新高度,把线下产业集群链转移到互联网形成产业链核心。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密切结合将产生更多形式、更多机会。传统企业电子商务的做法,采用的是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被业界称作“水泥+鼠标”。传统企业的优势在于,资金更雄厚,综合实力更强,经营更规范,诚信度更高,拥有成熟的品牌和忠诚的客户群等,这些都是完全依靠网络的虚拟企业所无法比拟的。“水泥+鼠标”模式既能够发挥传统企业的优势,也能够为习惯使用网络的客户提供便利,成熟完善的线下销售网络配合四通八达的线上销售,可谓相得益彰,为企业的经营锦上添花。据统计,目前在美国开展网络营销的企业,70%来自于传统企业。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企业倒闭、亏损、裁员、减薪,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营销创新为传统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越来越受到传统企业的青睐。根据阿里巴巴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在此轮经济危机中,线上中小企业将比传统线下企业的存活率高出5倍,如果可以将两种经营模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将会大大地增强。
网店虽然发展迅速,会对实体店有冲击,但不可能取代实体店,二者相互融合是必然的。在传统企业向电子商务进军的同时,也有纯粹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始拓展线下业务。据《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3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39.9%;网民年龄集中在10-39岁(占网民总体比例的81.1%);学历结构主要集中在初中、高中/中专学历(占网民总体比例的69.2%);职业结构以学生居多(占网民总体的28.6%),排在第二位的是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占网民总体的17.2%);网民中月收入达3 000元以上的人群达26%。
与2011年相比,网络购物用户增长8.2%,规模达到2.1亿元,增长态势逐渐平稳,未来网购市场规模的发展,不仅依托于用户规模的增长,还依靠消费深度不断提升来驱动,这些数据说明我国目前的网上购物人群还局限于特定消费群体,相比较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总体购买力,网上客户群显得十分有限。此外,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比较低,对经营者的资质、规模、资金、管理运作的规范性没有严格的要求,网络环境本身也具有开放性、复杂性,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的监管方面存在缺失,竞争容易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互联网虚无缥缈,容易产生信用问题,引发交易安全危机,加上我国绝大部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还比较谨慎和保守,所以,不是所有的商品和劳务都适合在线交易。
可见,网络上经营的局限性仍然很大,单纯依托网络的话,企业的发展终究会遭遇瓶颈。美国互联网泡沫的破裂,使虚拟企业面临更加严酷的选择,于是,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企业开始经营起实体,依托实体加强诚信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推动企业做大做强,这种方式被称为“鼠标+水泥”。在这方面,国内一些互联网企业具有更加敏锐的商业嗅觉,在“鼠标+水泥”的模式探索中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也预示着我国虚拟企业的发展方向。也许,这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及互联网泡沫将使一批中国互联网企业脱胎换骨,为自身的良性发展找到真正适合的商业模式。
无论是“水泥+鼠标”,还是“鼠标+水泥”,都预示着将来商业模式将会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融合将成为趋势,前景更加广阔。但这也意味着电子商务活动和传统商务活动的界限将变得越来越模糊,税务机关将很难界定企业的收入是来自于电子商务还是来自于传统商务,若两种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不统一,不排除有企业会利用电子商务来掩盖传统商务活动,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所以,征税不但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中性原则,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还可以防止传统商务税收流失。
三、从全国首例网络偷税案窥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势
全国首例网络偷税案“彤彤屋案”,经过法院审理,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通过在淘宝网上开店以及自建网站的方式,专营婴儿用品,半年内偷税11.1万余元,最终判定偷税罪成立,判处黎依公司补交全部税款,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公司法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此案轰动一时,引起广泛热议,不仅因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存在灰色地带,本身就存在争议,还因为这是我国首次出现涉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判例,这为日后的同类型案件的判决开创了先例。
从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不难发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了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容忽视,对电子商务征税必然成为日后税收征管工作的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条件还不成熟,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仍不完善,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低,在实践工作中的应用非常有限。此外,网络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缺失,也是无法实现征税的重要原因。所以,当务之急是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研究针对电子商务的征管办法,开发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新技术新手段,为实现征税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