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圈11月25日报道:不知道为什么,武侠小说中的“小偷”们好像大多是好人,至少不是恶人,比如《射雕英雄传》中号称“妙手空空”的朱聪,古龙笔下的“楚留香”,《水浒传》中的时迁等等。他们偷盗的本领神乎其神,让人不得不拍手叫绝,作为读者的我们很少去想“偷人东西”是对是错。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也有那么一些人专门做着“盗窃”的事,同时拥有一大批拥护者,这就是网络盗版者。盗版者看中的东西很多,小说、文章、影视、游戏、音乐,无所不包,其中,以影视剧为核心的网络视频盗版无疑是一块肥肉。

在计算机还不那么普及的日子里。大街小巷、地铁口、公交站会有很多卖盗版影碟的小贩,他们就是当年最主要的“影视发行”大军。那时候的电影院基本都是破烂不堪,很多小地方的电影院多已关门大吉。小贩们虽然获利可观,但是风险也很大,因为是现场售卖,拿着大包小包的影碟,想要逃跑并非易事,哪天碰上执法部门的“扫黄打非”,轻则没收、罚款,重则劳教、判刑。

互联网的流行,使得影视剧的盗版变得容易了许多。盗版者不再需要去刻录碟片,不必再去和执法者比拼奔跑速度。互联网的盗版开始经历一段黄金时期。在那段时间里,影视剧的版权人很少来找麻烦,一个是寻找盗版者十分困难,另外一个即便找到了,也拿不回什么赔偿。在那个时候,甚至还没有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版权人从来没想过从网络传播上也可以获得收入。在那个时候,如果影片上映了七天还没有网络盗版,很多的电影公司都会激动地庆祝一番。那时候影片反盗版的主要工作,就是寻求版权执法机构保护,冀求在影片上映后一段时间内盗版别泛滥就行。

“黑灰产业”里的人都是脑容量极大的人,就在版权人还没有正眼看网络视频业的时候,盗版者们已经开拓了诸多的营收渠道。虽然不能卖碟了,但是通过盗版影视网站的广告、流量销售,甚至挂接木马等等,盗版者们发现赚钱竟然变得如此容易。悄无声息地,几家网络视频巨头出现了。

版权人开始坐不住了,他们想讨个说法,他们想到了打官司。但是事情没有他们想的那么简单。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赔偿标准有两个,一个是侵权所得额,一个是因侵权所受损失额。而这两个标准都是很难计算的,盗版的人不会把他盗版获利的数额详细记录下来告诉你,而你所受的损失数额,并不能直接与某一个盗版的人挂钩,因为可能同时存在很多的盗版,也有可能你经营不好,鬼知道你为什么收入下降。官司打赢了,拿到的赔偿数额,版权人都不好意思对外说。很多类似的诉讼,版权人最后拿到的赔偿都不够支付律师费。

时间长了,律师费变成版权人的负担了。反盗版必须开拓新的思路。这时,有的版权人开始尝试要求律师风险代理,即律师不收取律师费,但是诉讼后得到的所有赔偿都归律师所有。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合理限度的律师费,所以版权人还会帮助律师提供“已支付X元律师费”的假证据。这样律师一般会从诉讼中得到一部电影几万元的赔偿“收入”,而版权人可以不花成本进行网络反盗版,各取所需。那个时候,律师行业里声称做“版权法律”业务的,很多都是在做此类业务。

正当律师风险代理反盗版业务如火如荼之时,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开始嗅到了商机,他们发现了其时网吧电脑里普遍存在的“影视库”。那个时候,很多网吧为吸引顾客,会在电脑上设立一个“影视库”,将一些流行的电影或电视剧下载后放在里面。这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开始大量联络影视剧的版权人,提出与版权人进行索赔后的分成,有的甚至直接向版权人上交固定数额的反盗版业务承包费,只为得到反盗版代理的授权。

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后,这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就开始进行大范围的网吧取证工作,主要就是聘请公证机关或者采取视频形式等,对网吧电脑里的影视节目做证据保全。之后这些网吧便会接到他们的索赔信。只要是赔偿数额能够超出法院通常的判决赔偿额,最后事情往往以和解告终。通过这种反盗版模式,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一年可以取得数千万的收入。

随着更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的参与,以及网吧的防范意识觉醒,这种反盗版模式也变得困难起来。迫于生计,一些人甚至采取钓鱼或者栽赃的方式进行侵权取证,如故意提供相关影片给网吧管理员在电脑中共享,甚至自己上传电影后取证等等。反盗版开始使用暗器了。当然这并非是反盗版的首创,在商标的侵权领域,以钓鱼和栽赃的方式进行侵权取证早有诸多实践者,比如向厂家定制某种商标的商品等。

反盗版模式的发展,也提醒了人们,反盗版不止是防御手段,还可以是进攻手段。包括影视剧、各类应用软件在内,很多权利人都开始实行“边打边卖”或者“以打促卖”的策略。也就是举起“反盗版”的大棒,要求侵权人购买合法的网络传播或使用授权。

这时候,那几家网络视频巨头已经羽翼丰满,当然也不能再明目张胆地盗版了。于是多数平台采取了“买一些、盗一些”的策略,也就是花钱买一些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剩下的就还是盗版。因为他们清楚,按照现在的司法现状,通过法院判决的几部影视剧的赔偿额,肯定远远低于全部购买正版的费用。当然盗版的方式不能像以前那样粗犷了,即便是小偷,从业久了也要讲究些技术含量。这些视频平台也不例外,他们发明了一种“用户上传”模式。被抓到盗版,就说是用户上传的,与自己无关。他们的法律依据是“避风港原则”,主要是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按照视频平台的意思,用户上传了侵权作品,我没发现,你告诉我,我删除就行了。至于是不是真的用户上传,你懂得的。

其时,盗版与反盗版的博弈处在一种基本势均力敌的状态下,看那架势短时间很难有胜负。然而,搜狐视频的搅局彻底改变了双方势力的均衡。2009年9月15日,一个必然被载入互联网视频业历史的日子。在此之前的日子,搜狐视频同样是经常坐在盗版的被告席上的。然而,转眼间,搜狐视频反水了,联合激动网和优朋普乐三家,发起成立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说是三家联合,其实另两家就是凑数而已,搜狐视频俨然已成“反盗版联盟”盟主。立盟仪式上,可以清楚看到有来自中国版权协会、北京市版权局、互联网视频版权方、影视制作公司等机构人士的身影。而立盟后的第一仗,就指向了其时网络视频业的领跑者优酷、土豆。

搜狐视频无疑是“反盗版”法术的真正高手。在互联网江湖中的诸多细分行业中,除了当大哥稍微稳妥些外,即便是老二、老三们,很多都面临被灭的命运。而当时的搜狐视频,在网络视频行业中论座次,最多是个小跟班。跟着其他的网络视频平台按部就班走下去,迟早是死路一条。想要活下去,就要自己做老大。而其捷径,就在于打压那些已经称王称霸的对手们。“反盗版”法术的实施,也最终帮助搜狐视频跻身于网络视频行业巨头之列。

时至今日,大部分的网络视频巨头们都基本完成了“洗白”。“反盗版”旗帜下的成员越来越多了。不管是真反还是假反,反正你要在这个江湖里混,不喊上两嗓子“反盗版”,总是要被视为异类的。当然也有不信邪的,这里面首推“快播”。快播的操作方式与之前的迅雷有些相似,只不过其手段更加隐秘,操作更加复杂,简直堪称“盗圣”了。

最近几年的法院判决,基本都排除了视频行业可以依据“避风港原则”规避“用户上传侵权影视剧”的侵权责任。想要免费拿到影视剧,需要想个新的策略。快播推出了一个“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利用这个程序,任何人想要架设一个影视网站,都变得异常简单,眨眼的功夫就会完成。快播也可以提供影片的搜索,但是并不直接搜索跳转到这些影视站点里,而是先跳转到另外的几个搜索站点平台。而这样的搜索站点平台,在快播的帮助下,也可以非常简单地完成建设。快播的逻辑很简单,别说我侵权!我没有放侵权影视剧在我服务器上,我也没直接搜索侵权的影视剧,我只是搜索了其他搜索平台的结果并播放。

反盗版旗下的几个兄弟不乐意了,你快播以为别人是傻子,你玩的那么玄乎,你这是不按江湖规矩出牌了。好吧,收拾你。2013年11月13日,反盗版联盟召开发布会,声称已起诉快播和百度案件百余起。实际上,这只是明面上的出手。据迹象显示,相关方一度曾考虑以刑事手段制裁“快播”,但最终因其技术的隐蔽性及法律的模糊而搁浅。倒霉的是那些建立影视站点的人,已有多人因此而被捕。提起快播,总让我想到“壁虎”,就是那种会“断尾求生”的动物。

百度视频显然是非常佩服“快播”的“盗术”的,百度仿照“快播”的“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推出了名为“光线CMS系统”的建站程序,将“盗术”继续发扬光大。更由于百度之前对于“爱奇艺”、“PPS”视频平台的收购,再辅以其强大的搜索功能及流量支持,百度视频自然而然成为其他网络视频平台的眼中钉。

反盗版联盟对百度和“快播”提出了很多的“控诉”,但是这些控诉不可能一次性解决,至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可能有“一招制敌”的法术,百度和“快播”都不是“不堪一击”的脆弱对手。不过诸多控诉中一个话题可能值得关注,那就是“搜索引擎对视频的非正常跳转”问题。以百度视频搜索为例,当用户点击搜索结果时,不是正常跳转到搜索结果所在的网站进行播放,而是以技术手段实现直接在百度的页面进行播放。放在以前,百度不做视频网站站点的时候,可能不是什么问题,只要百度播放我视频的时候不插播百度自己的广告就行。但是现在百度自己都做视频站点了,其他网络视频巨头们肯定不乐意了,长此以往,没人记得他们的视频网络站点了,所以他们认为这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就这个问题而言,未来可能有更多的搜索引擎会加入战局。谁对谁错现在尚难断言,据我所知,某搜索引擎采用此种模式时曾经遍邀各路“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大胆推测一下,不同的当事方可能会得到法院不同的裁决结果,此种非正常跳转合法与否,法院裁决时可能考虑跳转的方式及各当事方的业务背景。

网络视频业,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对于版权人来说,谁反盗版,谁付给我钱,谁就是我的朋友。对于视频平台来说,盗版也好,反盗版也好,他们都是充分考量了自身因素、行业背景及社会环境的,任何的抉择,终归都是为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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