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圈11月25日报道:据介绍,除银行电子货币外,网络购物公司、网络信息增值服务公司上的电子购物券、游戏币、增值服务币,如Q币等都可统称为“虚拟货币”。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有关“虚拟货币”的犯罪不断涌现。
2012年7月至10月,某知名电商客服部高级主管许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42万余元。在职期间,许某偷听负责退款业务职员打电话时,窃听到该公司客户退款业务的用户名和密码。之后,他通过申请不同电子邮箱地址的方式,编造身份在该购物网站注册多个账户。许某利用掌握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客户退款业务”,向事先编造的电子邮箱划入款项。随后他在该网站上订购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日常用品等商品,输入编造的姓名、真实的地址与联系方式,再使用退款形成的虚拟货币完成支付。许某收到货物后再在其他购物网站销售,获得巨额不法利益。
检方表示,虽然退货产生的是虚拟货币,但是该电商的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的兑换比例是一比一,因此,该网站损失的其实是真实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