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圈11月27日报道:作为中介机构的P2P网贷平台从最初发挥着纯粹的信息中介职能,后来演变为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机构。目前,全国已超过300家这样的机构。
近来,央行、银监会将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并将三类P2P网络借贷界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央行此番规定为P2P业务发展划定了界限,这意味着今后P2P平台应当回归信息中介属性,去融资中介属性。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模式有待规范,但我们仍需肯定P2P网络借贷服务方式在实现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匹配方面发挥着传统金融中介无法替代的作用,并且这种服务方式将在《放贷人条例》出台后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截至目前,政府仍没有专门的文件和监管主体来规范P2P网贷平台。他们的注册身份是多元的,有的注册成电子商务公司,有的注册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在流动性风险方面,P2P网贷平台可能会遭遇出借人的缺乏、坏账的攀升、监管政策的变化、市场的急剧波动等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在抵押贷款业务中,P2P网贷平台风险识别能力有限,可能面临多次抵押等问题。对于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有些平台为了避免被违约人状告私自泄露客户信息或出现过多逾期会影响平台人气而不公布借款人信息。在技术风险方面,一旦交易软件和网络环境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和安全漏洞,可能会造成平台运行的崩溃,造成客户重要信息的泄露。
因此,合法的P2P网贷平台自身应严格信用审核流程,提高信用甄别技术。具体而言,可以提高保证金的计提比例,在运营资金与保证金方面进行隔离。为了增加保证金透明度和维护投资人利益,可以定期公布保证金的金额以及实现保证金的第三方托管以增加网贷平台的可信度。可以建立行业自治组织,来实现平台之间的违约人的信息以及交易记录共享,以加强对贷款人和融资平台的媒体和社会监督。应增加交易过程透明度,提供债权真实性的证明,同时确保先与贷款人签订债权合同后再推荐给投资人,即在资金供给双方同时存在时才能发生资金流转。
政府应该尽快明确监管主体,为P2P网贷平台定位,规定其注册资金规模、具体管理办法和经营范围,加强信息披露,对其实施审慎监管,促使其规范发展,提高其自身风险抵御能力。为了减少借款人违约情况发生以及避免涉及泄露客户信息之嫌,可以考虑将网贷交易记录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强化其备付金情况以及平台交易量的信息披露,降低投资人其投资的盲目性和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促进网贷平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