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月10日施行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提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人们马上会想到“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权纠纷,今年3月31日,此案终审宣判,中华网、IT商业新闻网的经营者被判在媒体上向张女士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张女士的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告诉记者,当“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这样的文章在网上疯转,不仅张女士非常痛苦,家人也受到很大伤害。
诉讼过程中,网站始终强调文章已经注明是网友爆料,涉案文章是转载的,网站没有侵权故意。朱巍请法庭注意,涉案文章不仅图片进行了刻意编辑,标题也在变化。
朱巍:只要自己编辑的,就不应该属于转载的免责事由,而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自己责任。
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依据新规,今后,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法院会考虑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侵权的明显程度、以及是否进行了修改。
孙军工: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