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九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修订草案与现行条文对比,新增加了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金融支持等章节内容。
湖北省科协委员、华中农业大学教授罗信昌指出,大学教授忙于科研,用于成果转化的精力并不多。“但是很多科研成果其实转化的价值很高,从事科研成果转化也不耽误评职称,效益也好,很值得做。”他说。
去年底,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的张晓强曾透露,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
草案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草案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突出了企业在科研方向选择、项目实施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从2013年12月30日到今年1月30日,草案送审稿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出台以来的首次修订。
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6章37条,而修订草案结合实践经验,大幅度补充新的制度措施,增加至9章58条,其中保留和扩充现行法13条,修改合并20条,删除4条,新增29条。
修订草案强调,“国家制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导向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财政、税收、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增强和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国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唐五湘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中国的高铁,一个是美国的苹果,前者是靠国家集中科技攻关,后者是个人创意产生成果。目前前者很适合中国,而未来中国也需要有类似美国苹果的创业公司。
“关键要激发个人创业的动力,将科技成果转化。”唐五湘说。
科技部部长万钢曾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2007年修订科技进步法,解决了财政支持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属于谁的问题,解决了企业的科技成果到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但是,国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转让需要审批,审批程序很长,填的表很多。而技术交易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快,等你批完了再来,时效已过。
万钢表示,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是要使高等院校和重点研究院所的科技成果,也能够顺利地转化到现在急需的企业当中去、市场当中去。
根据修订草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企业和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且国家鼓励这类机构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
同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考核评价体系。
教授可离岗创业
修订草案,对于科研机构的研究员以及大学教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了宽松的规定。
根据修订第十三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工资、奖励制度。
这意味着大学教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一样可以评职称。
此外,根据修订第十九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这等于是说,大学教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以及创业办公司也是正业,既是大学教授,也当总经理、董事长。
在激励机制方面,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未规定也未约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许可收入中(或作价投资的股份)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重要贡献的人员。单位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重要贡献的人员。上述奖励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实际上,一些地方开出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件已经比修订草案更进一步。湖北省对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高可达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