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圈4月15日报道: 记得在2015年年初,当马云先生创造性的用“网货”来形容淘宝上的某些商品时,我还略带调侃性的写了篇《关于网货的解释,马云先生对中国语言的新贡献》。那时,“网货”这个词汇似乎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十分重视。

但就在最近,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服装与鞋类协会(AAFA)致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投诉阿里巴巴售假问题。该协会同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发送了投诉信件的副本。这下,马云还能用“网货”来回应AAFA的投诉吗?

我们再回味一下马云的“网货”概念,他说:“外界所称的淘宝‘假货’有一大部分是‘网货’。这些‘网货’由普通人设计,还未得到官方的注册,所以被归到所谓‘非正品’的类别,其实淘宝网没那么多假货,有一些商品是原创商品,没有官方认证,但不代表是假货,这个属于网货。”

我想,即便是英语翻译能够精准的将这个意思翻译给美国人,估计马云先生也不大愿意用这个概念来回应AAFA的投诉了。

AAFA在投诉信中将淘宝上的“假货”称之为“侵权产品”,那么,这些侵权产品的真实性质是怎么样的呢?在笔者看来,无外乎如此几类:“一,假冒某些知名品牌的商品,侵犯了别人的品牌;二,没有侵犯品牌,但在版权专利方面进行了侵犯。”这也许就是马云当初所说的“没有官方认证”的“原创商品”——网货。但这些属于“原创商品”(应该主要是服装鞋帽类)的网货(先不说它是假货),估计是侵犯了某些品牌的版权,否则也不会被起诉。

之前,我们普通人只知道图书、电影、音乐有版权之说,其实服装鞋帽也有版权的。在美国,时尚界就有时尚行业的版权保护措施。CFDA(美国时装设计师协会大奖)和AAFA是时尚行业版权保护措施的推动者,目前的立法条例版本——“创新设计保护和盗版预防法(S.3728)议案”推出于2011年左右,规定“对于时尚设计品的故意抄袭就属盗版行为,条例应该为时尚商品提供三年的版权保护期限”。并且在几年前,CFDA还和eBay共同推出过一个名为“You Can't Fake Fashion”的反盗版和侵权的合作项目。“You Can't Fake Fashion”的意思是:“你不能伪造时尚!”

由此可以看出大洋彼岸对于服装鞋帽等时尚类产品的版权的重视。但我们国内,对于此类侵权,却只有《著作权法》可以依据,相对而言并没有太细致的法规规定。

之前,我在文章中写淘宝的假货时,曾经有网友留言,说应该去惩治制假者,而不应该把责任归咎于作为平台的淘宝。这个道理乍看上去很有道理,但这只是消灭假货的一个途径,而另一个途径就是平台对假货的清理。之前,阿里宣布全部清退樱花“wonderflower”品牌,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头儿。这说明,平台有清理的责任,它的清理作用与惩治制假者同样重要。但是,与山寨樱花相比,侵犯了版权的网货规模更大,可能关系着淘宝的繁荣,它们有可能会被大规模清理吗?

当然,我们不可否认,淘宝的某些产品满足了部分消费者“花小钱赶时尚”的心理,这也是目前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决定的。但是,目前的关键是有人要投诉淘宝,那么淘宝上的那些可能“伪造了时尚”的网货,以及阿里巴巴,该如何应对这场诉讼呢?马云还能用“网货”来回应AAFA的投诉吗?而我们国内的法规,是否也应该趁这个机会在服装鞋帽版权的保护与规范上更近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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