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一位记者朋友询问笔者:消费者购买了某团购网站提供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消费者有权向团购网站索赔吗?答:可以,团购网站直接向消费者收费,法律地位是产品的销售者。记者询问了工商部门的一位朋友,人家说团购是新生事物,这部分尚没有法律规定,但涉案团购产品向消费者开发票主体的是生产厂家,因此,这个团购服务的性质是中介,所以他认为团购商无需承担责任。

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后来笔者发现,对团购定义的不同是笔者与这位工商部门专家的区别所在。目前的团购网站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团购服务提供商,比如现在比较热门的美团、糯米、拉手等网站都属于团购服务提供商。他们一般先向产品生产商和实际服务提供者购买,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相当于零售商,但因为流量大,所以价格便宜。团购服务提供商是产品销售者,当然要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团购平台服务商,代表是淘宝网聚划算频道(以下简称“聚划算”)。聚划算目前非常火爆,笔者估计去年排名前三的团购服务提供商的消费金额之和都不一定能达到聚划算一家的消费金额。但淘宝网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团购服务,消费者在聚划算频道页面上直接向淘宝商城各大商户付款购买商品,这些商户的产品和服务有的是商户生产或直接提供的,有的是从产品生产商和实际服务提供者那里购买的。

第一类团购服务提供商属于团购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者,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消费者可以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主张权利。而对于团购平台服务商,团购的质量责任应由实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商户承担。打个比方,团购平台服务商就好比一个提供廉价蔬菜的菜市场,里面的销售商家就是菜贩,消费者如果买到变质的食品,理论上应该找菜贩而不是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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