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服务的蓬勃发展,网络中逐渐衍生的虚拟财产越来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游戏业的飞速发展,使虚拟财产交易逐渐突破了网络虚拟空间,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的交易日益增多。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以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罪量刑,我国法律在制订上尚有不足,造成我国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执法和司法的不顺畅,公民在此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晓鹏就盗窃虚拟财产的罪行认定发表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盗窃虚拟财产应以盗窃罪认定。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张晓鹏解释说,在我国,虚拟财产这一名词的出现。首先要回溯到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北极冰案上去,因为自此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不断出现,网络游戏领域中所涉及的财产权问题成了亟须讨论的法律问题,远不是先前的网络的事件,而是跳出屏幕,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也不是指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一定的区分,虚拟财产却是依托与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很难感受到此种财产的存在,这是与传统形态的财产有很大差异的。
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其实由来已久,在网络游戏还未蓬勃之时,早期网络上论坛BBS中为了鼓励用户参与其中互动发帖回复,便设立的积分制度,这种制度中的积分就可以算做虚拟财产的雏形。随后,网络事业飞速发展,网络游戏更是铺天盖地而来,简单的积分逐渐转变成了虚拟货币的形式。这种虚拟的货币在网络中赋予了一定的购买能力,具有了使用功能。当然,这些都是离不开虚拟的网络世界的,离开那里,一文不值。但随着网络游戏的运营的规范化,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针对游戏中的资源而发生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因为运营的规范化,所以在网络游戏中,这个虚拟财产所表示的虚拟数字,以及玩家可支配的宝物,装备,游戏时间,拥有修改能力的运营商也在规范的公平运营中不可随意修改了。而在玩家之间的比拼竞争中,对于网络资源的调配以及虚拟财产的拥有便成了“财富”的象征。在矛盾激烈的对碰中,虚拟财产逐渐走下网络的虚拟殿堂。在现实生活中,用真实的财物或者服务性活动,来换得相应的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了缓和矛盾的主要途径。这样,异于传统形态的财产就与传统形态的财产有了接轨。因而,我们不难理解用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对调整网络中虚拟财产进行调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了。
虚拟财产是否在我国《刑法》阐述的“公私财产”的范围之内,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罪的调整对象的特征要求,我们就要深入探讨刑法学中“公私财产”的特性。由此推得与虚拟财产的契合之处。
其一、客观实在性。虚拟财产尽管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中,但作为一种虚拟记录符号,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中的传统形态财产具有客观的联系。这使得该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并能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自由转换。这个特性的界定是驳斥一切网络虚拟财产一文不值的重中之重。
其二、价值特性。由于之前论述的网络运营的规范性,所以,虚拟财产是玩家用户时间、智力、资金等形式的投入同样凝结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样在经济学上就是与商品无异的概念,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现实情景所体现也确实如此,虚拟财产在虚拟世界中给与玩家预约感,满足感,成就感,这就是一种有价值的交易。使用价值,与现实财产的交换价值,尽可体现。
其三、支配性。现实中的财物是必然具有支配性的,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在此特性中,毫不逊色。银行卡有密码帐号。在网络生活中,存在的帐号密码更是数不胜数,原因就是网络中的财产,也是在网络这一载体下,适用于支配特点的。4、归属性。简而言之,虚拟财产的归属是明了简单的,玩家用大量时间、智力、金钱去获得的虚拟财产理应为该玩家支配控制。5.流通性。虚拟财产在玩家的操控下,可以在网络中转让、交换、自由支配。
由此可见,虚拟财产符合刑法学中“公私财物”的各项特征,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对象,应立法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