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圈3月11日报道:对电商进行征税正在成为国际趋势,中国似乎也难以置身事外。
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带着自己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草案)》(共36条)上会,称为民间电商法“36条”,以议案形式提交全国人大。
王填表示,电商每年5万亿元的交易额占到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的四分之一,不纳税对传统零售企业有失公平,国家也将为此流失1000亿元的税收。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近东表示,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但其存在的假冒泛滥、漏税非税等监管问题,制约着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对电商进行立法征税成了传统零售业共同的呼声。
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商立法早有预案。本报获悉,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指出,正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配合税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适应财产税、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征管制度。
“其实对电商征税技术上已经没有问题,这也是国际趋势。目前,国内漏税的主要是平台型电商,垂直电商基本上都交税。”王填说。
1998年,美国于克林顿执政期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禁止各州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征税,也不允许在现行税收的基础上增加新税种。但目前美国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向政府的建议是:“电子商务不能永远免税。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其他商务活动。”而德国网上所购物的价格已含增值税,一般商品的普通增值税为19%,但书的增值税仅为7%。
近年来,网络购物在我国发展迅速,B2B(企业间交易)、B2C(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C2C(个人间交易)蓬勃发展,网购已深入了消费者的方方面面。以淘宝、阿里巴巴为例,2003年淘宝网成立全年交易额仅为2271万, 2004年全年交易额就达到10亿,去年的交易额高达10007亿元。而2012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1.03万亿元,10007亿相当于其总量的5%。“所以对电商进行立法征税大势所趋,否则既有国家税收流失之弊,又危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王填说。
网络零售以价格低廉产生竞争优势,这种价格优势一方面是由于大量的资本推动,补贴到价格中;另一方面,是由于未对经营者征收增值税以及所得税,一些网络零售企业销售的产品为无票经营,而无票与有票的价格相差在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