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圈5月21日报道:近日,有微信公众账号作者提出腾讯在公众账号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质疑为何自己微信作品的版权却归腾讯所有。由此再次引出,类似由用户生成的内容,其知识产权究竟归属何方的“老”话题。
微信条款定义模糊
上周,微信公众账号“道哥的黑板报”的作者吴翰清在其微博上称:“我没看错吧,微信公众号还有这种霸王条款?‘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 对于这条协议,他表示很不解:“这是否就意味着我写的作品知识产权最终都是归属腾讯所有?我还一直天真地以为我每天辛苦写的东西是我自己的!”
记者随后查阅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在“知识产权声明”部分,的确写有上述内容。对于“腾讯在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应当如何界定?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包含在腾讯提供的服务中?在条款中都没有做出明显的解释。对此,记者联系了腾讯相关负责人,对方给出的解释是:条款中主要针对腾讯作为平台提供内容的知识产权声明,对于用户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腾讯保护其合法权利。但这样的解释仍让人云里雾里。
新浪微博的版权归用户所有
事实上,类似媒体性质网站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在国外早就引起了讨论。此前, Facebook提出的“用户在Facebook注册后,Facebook对上传的资料拥有永久许可授权,即使用户删除账号”的条款就引起了用户强烈不满,Facebook随即就将条款改为“用户删除账号后,即终止授权。”并强调,在Facebook发布的任何内容和信息的所有权属于用户本人。
在国内,用户在新浪微博所发内容的版权曾一度引起争议,作家六六甚至因为某杂志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引用其微博内容,而将后者告上法庭。而现在,对于微博内容的版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已形成共识。“版权归原创这条微博的人所有”,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说道。
服务条款不合理即无效
知识产权领域人士认为,类似由网站提供的服务条款,由于是由网站一方事先拟定,不存在双方事先的沟通协商,因此从性质上就是“格式合同”。根据“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其中的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就可以被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认为,“即使一些网站有意将用户生成的内容归为已有,从法律讲,也是不可能成立的。”
据了解,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强调“权利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柏立团解释说:“这就表明,只要是作者原创的具有独创性、有知识价值的内容一旦发表就被认定是自动取得著作权。”因此, 格式条款对此作出的相关约束都是站不住脚的,“网站可以声明自己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免费授权,但无法要求获得排他的知识产权。”
事实上,之所以会有类似“知识产权的界定”或者是“永久性授权”的争议条款,很多都被认为是网站们出于自我保护的角度来制定。柏立团表示,“有些知识产权的声明,无非是想从心理上起到威慑作用,要求用户不要在其他地方再登了,保护我独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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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平台作者漠视版权归属
即便是粉丝已经过万的公众账号的作者,对于自己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也很少关注。微信公众账号作者龚文祥对记者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在条款中有知识产权这一款内容,“一般申请账号时,会有一大堆的条款,我们看都不看的,就过了。”而公众账号“美剧英语每日一句”的作者吴彧表示,在意也没用,“不少网站的条款中都会有这条,但是我实在没精力去研究。”
事实上,大部分作者对于类似网站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很少主动去关注,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不太可能用微信、微博上发布的内容出书,因此没有必要关注。
吴翰清却认为, 出不出书是我的事,能不能出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因为一些条款的限制,让这样的可能打上问号,我觉得很不能理解”。虽然,他认为腾讯不太会用这个条款来坑人,但是他担心不把条款解释清楚,以后如果想把写的东西整理出书,可能就会有问题,“因为版权是在腾讯那里,如果腾讯要较真的话这事情就很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