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圈3月28日报道:去年跨境电商如火如荼的攒齐了各路神仙,上千亿的资本哐哐的砸进了保税区。今年开始,线下零售店和传统贸易哀鸿遍野,都说是海淘惹的祸,不公平竞争让他们没了饭碗。
于是,三部委联合公告,2016年4月8日开始实施海关新政,全面增加跨境贸易的税率,以求“平衡”。
那么,到底新政对海淘一族有什么影响?以后小代购们还有没有活路,就是刚需要买奶粉的怎么办?
首先不要慌,只要你还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照章纳税是应尽的公民义务,不然国库空虚,如何关照国计民生呢。新政大的改变,在于没有了免税的途径。原来的个人物品进口,不属于一般贸易的B2B方式,约定税额以内,是一分钱都不用交关税的。现在,多了消费税(17%)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个人购买限额之内的按照主体价格的70%征收,合计就是11.9%的税。超过限额,就按一般贸易征收。(17%增值税,17%消费税)
4月8日海关新政要点总结:
个人购买限额:
单次购买的额度从1000元免税,提升到2000元。月度消费不超过2000块,年度消费不超过20000块。
限额以内的货物:
0关税,征收货物主体法定税额70%的消费税(0%)和进口增值税(17%),合11.9%。
单次购买超过限额,或者年度累加消费过限:
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收税款。(关税17%,增值税+消费税17%)
政策适用范围:
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监管。例:自贸区的跨境电商,考拉海购,丰趣,蜜芽宝贝。(水客和转运公司淫荡的笑了。我们的渠道又热了。)
具体的变化:
原来一毛钱不掏的直邮商品,现在要多出11.9%的税了。
100块钱以下的化妆品,要多交32%的税,100块以上的化妆品比之前少交17%的税。(限额内)
限额以内的轻奢服装,原来是20%行邮税,现在少交了8.1%。
行邮税的变化:
从统统10%变成了阶梯式的交税,三个税目,15%,30%,60%。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解读:奶粉海淘还买得到吗
Tips:
应缴税额是海关物品价格认定表来决定的,并不是你买的衣服2000块就一定按照2000块来征收(除了实诚的美亚和UPS等等商业报关)。海关会按照统一价格征税,比如普通衣服就是200块(具体要查询价格认定表),税率11.9%。所以,也不要太过担心。奢侈品的税率高,本来也是关照的重点。(哎,淘宝卖假货的,心眼儿又活泛了。)
总的来说,这是一次历史的倒退,是对传统贸易的妥协。折里面纠葛的商业利益太多,不可说。可以肯定的是,实体零售业并不是真的要完蛋了。政策本身对他们的帮助并不大。长期从事进口贸易的商业团体显然受惠方。早期开始做一般贸易企业对企业进口囤货的电商,这次对跨境保税仓的后起之秀们完成了一次剿灭。
还有几个问题:
个人限额如何落地?
海关限额数据只能跟跨境平台进行推送,限制的也只会是自贸区的商家。类似亚马逊直邮的关税政策开始不确定了。从各国直邮进来的物品如何对接海关的个人限额?如果做不到,还是按照现行税率。
自贸区大量囤货的电商会发疯!
大量奶粉之类的商品在保税仓。原来买奶粉是0税,现在多了11.9%,其他渠道的优势立刻有了。新政落地就要涨价!那么3个月缓冲期,是不是要展开清货的价格战了??
直邮和快件怎么处理?
水客和灰关明显高兴了,香港再次成为进口商品的物流热门节点。直邮的方式有UPS,DHL等商业机构,这部分会严格遵守关税的政策,买咖啡机贵了。邮局的货值认定主要靠人工,目前看,无法提供新政一套的监管材料,可能依然是现行政策执行。所以,拼人品还是有可能的(假装你的东西是个人物品而不是货物),也有可能是单单征收11.9%的税,看地方吧。电商直邮,看问题1吧。
还有针对保税仓的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是白名单,包括了卖得好的海淘商品,比如奶粉,尿裤。进不了正面清单的商品,就不能进保税仓销售。如果用白名单来限制跨境电商的经营商品,90%的个性化商品,好吃的,好玩的,都会不存在了,只能走一般贸易。而一般贸易需要量大才可以抵扣成本。即便是奶粉,配方不同也可能进不了正面清单。
这一点是最利空自贸区的跨境电商,而利好小代购的消息。圈养的猪只能引颈受缚,野猪反而有机会去田里吃独食。
结论:
转运公司并不是上述渠道,各种手段层出不穷,以新政的名义涨价,多收税是有可能的,但是影响可能不大。保税仓的量,转移到直邮和转运渠道的可能性不大。真正会用转运公司的,不是代购就是铁杆海淘迷,这部分人群小,海关抓大放小。
所以,小代购们依然可以活着,大代购就要考虑向一般贸易转型了,反正也是早晚的事儿。奶粉还是可以买,但是价格肯定贵了。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海淘还是可以继续,学会海淘依然有用,关注极客海淘还是能省钱的。
对于青椒来说,海淘打开的是世界的窗户,多样性和个性化,永远是国内电商满足不了的。将世界装进口袋里,才是海淘的真谛,税不税的,重要吗?
4月8日海关政策原文: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目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考虑到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我国将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两项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支持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共同发展。政策实施后,将为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并将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客户体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