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的普及,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与此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部分传统刑事犯罪也借助互联网平台不断蔓延,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
11月19日,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该报告主要对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
2016年至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共计4.8万余件,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为1.54%,案件量和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6年网络犯罪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的1.15%;2017年案件量同比上升32.58%,占比上升0.24个百分点;2018年案件显著增加,同比升幅为50.91%,占比继续上升0.63个百分点。
2016年至2018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自东向西减少趋势明显。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相对较少,案件量之和在全国法院审结案件中占6.81%。
排名靠前的地区大多位于东南沿海,第二序列多分布在东南部非沿海地区及东北部沿海地区,第三序列主要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案件量占比较小。
各地网络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为0.72%至2.42%不等,福建、浙江、山西等十地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山西、新疆、北京虽然案件量较少,但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较高。案件量排名靠前的河南、四川等地,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低于全国平均值。
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主要分布在20周岁至40周岁,占比约为76.96%。其中,年龄为28周岁的被告人最多,约占全部被告人数的5.97%。18周岁以下未成年被告人占比为0.82%。
从年度趋势来看,网络犯罪案件中20周岁以上未满40周岁的被告人占比大,且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和40周岁以上未满50周岁的被告人占比均逐年降低。
2016年至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58个罪名,其中诈骗案件量占比高,为31.83%;其次为开设赌场罪,案件量占比为10.45%。
在全部诈骗案件中,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约占13.12%,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的占比(1.54%)。
网络诈骗案件在诈骗案件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仅占7.67%,2018年占比达到17.61%,同比升幅也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占比的升幅。
2016年至2018年,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主要利用的虚拟犯罪工具为微信、 QQ、支付宝等,占比分别为42.21%、35.23%和15.28%。
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案件在全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逐年快速提高,到2017年已有赶超QQ之势,而随着QQ占比的降低,2018年微信占比超过QQ约20个百分点。微信的普及使其成为2018年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较为频繁的工具。
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多以冒充他人身份、招聘、征婚交友、广告、购物(在购物过程中)等方式或话术来欺骗受害人,其中冒充类型的案件占比高,约占31.52%。
19.4%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以招聘、招工、高额报酬等理由吸引受害人,此类案件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
冒充类型的网络诈骗案件中
被告人多冒充女性或熟人
在冒充类手段中,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多冒充女性、熟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客服或快递等身份,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分别为24.31%、19.16%、14.75%、13.64%、9.15%。
除此之外,被告人还会冒充买卖一方、银行、专业人士、军人、境外身份、通信运营企业、航空公司、学生、黑社会等身份。
近20%的网络诈骗案件
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的诈骗
通过分析网络诈骗案件特征得知,19.16%的网络诈骗案件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犯罪。2016年至2018年,该类案件占比维持在18%~20%之间。
如何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高法给出三点建议
老百姓要如何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在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提醒大家:
第一,我们要有强烈的意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身份证这些个人信息不要存手机里,不要给陌生人提供信息。
第二,做到四个“不要”,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不要连接陌生的WiFi;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防范措施,我们不要轻易泄露;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一链接就容易出问题。
第三,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要轻信各种网络交友,最重要的是不能有贪小便宜,妄想一夜暴富的想法,“天上掉馅饼,必定有陷阱”,不要有这种想法,而且遇到可疑的情况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此外,罗国良还表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好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每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电信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决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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